
借贷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即为合同关系。而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人大制定的《合同法》并没有禁止企业作为贷款人。
在资金短缺时期,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企业贷出去的资金实际是银行信贷资金,并且企业贷出利率高于银行的管制利率,企业之间也形成“三角债”,对经济发展不利。因此人民银行在1996年制定《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之间不仅不得办理借贷,而且连“变相”借贷融资都不被允许。
但是其实很多上市公司是以代垫款项、资金占用、资金往来等未提及用途的'模糊说法’来进行规避,更不要说非上市公司了。目前P2P、私募股权融资等方式逐渐合法化,公司间借贷的方式也拓宽了。
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就是委托贷款。没有财务公司的企业一般通过银行实现各关联企业间的委托贷款。非关联企业间除了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还可以通过信托或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通道实现借贷。
目前一般是管理较严格的国企和没有财务公司的集团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