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怒答,鄙人对刑事法律较为生疏。故先引用专家论证意见书
曾成杰涉嫌集资诈骗案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高铭暄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教授
周道鸾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教授
储槐植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教授
赵秉志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教授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卢建平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
2012年5月12日
曾成杰涉嫌集资诈骗案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一)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
委托人向专家们提供了如下主要案件材料:
二、曾成杰涉嫌集资诈骗案的基本情况与论证的问题
(一)曾成杰涉嫌集资诈骗案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论证的问题
以上意见仅供司法机关根据法律与案件事实审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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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无疑并不能决定判决,依照现在披露的材料来看,从证据角度来讲,个人认为定罪尚且存有一定问题,死刑绝对有其他内涵。
从主观意愿来看,有无直接证据证明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嫌疑人立案时资产是否足够偿还?
个人认为其资产负债率上不能达到“恶意占有,资不抵债”的程度。弄死他,出资人的债权如何得到保障?各级法院貌似根本想也不想这个问题。处理其资产的速度与效率一定很快,很有些重庆的影子。
然后,司法机关就对其资产进行了“处理”
这一案件,不仅仅是曾,还有无数资方可能血本无归。
《意见书》中对主要证据持绝对存疑态度。当然,在一个单一书证就能下刑事判决的国度其实真没什么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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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之后,引发了巨大争议,从那个《刑法通知书》(不准确)来看,文书批号居然年号有误。其他的微博也热议了就不具体说明,这体现了两个问题,第一是,死刑执行怎么可以这么不严谨,第二刑事司法的不严谨代表了什么?官方微博对刑事程序法规的不熟悉真的很可怕,个人认为刑事司法必须一丝不苟,无论程序上多小的瑕疵,都是一种极端的不道德行为。对于一些匿名用户如此讨论一个已经被处死的故人表示遗憾,你所说的冤与不冤可有一点不大旗你的政治大旗?可有一点回到案件本身?怎么就那么着急?急着攻击那些不平者?特别反感。请永远不要忘记,站在你面前的,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机器。
曾成杰非法集资,造成数万人冲击政府,甚至不少人家破人亡,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有完整的证据链,在量刑上并无不当。“
多么熟悉的话语。我国所有不公开的庭审中,新闻发稿结语一定如此。适用法律得当,实施清楚,证据充分,依法。。。。XXXXX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