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两天,汤兰兰的案件在网上发酵,先是澎湃新闻发布《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公开在网上寻找汤兰兰,然后黑龙江五大连池市政府办通过微信公众号对此案进行回应,并在文末附上了一篇自媒体文章《请停止呼吁寻找“汤兰兰”》,介绍了案件的整个办理过程。
对案件本身我并不作评价,作为刑事律师,没有看到案卷,没有会见嫌疑人,是没办法了解到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这起案件的被告人正在申诉,相信最终会有一个真相大白的时候。
已经有很多人对记者的行为表示了极大的愤慨,认为侵犯了汤兰兰的隐私,以这种方式曝光她的户籍信息等个人信息,实际上会对她造成二次伤害。
由此,我想到了一个罪名,一个刑法修正案九才有的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它是这样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更量化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行踪轨迹等。
第三条说:“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规定了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其中情节严重的有: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集信息、财产信息提供二十五条;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澎湃新闻的这篇稿件中,有汤兰兰的相片,有她的户籍信息,虽然这两种信息部分有隐藏,但毫无疑问,这些信息都是身份信息,属于法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另外,还披露出汤兰兰毕业于黑龙江某某大学,现在某地工作,这些属于行踪轨迹,还披露了汤兰兰的B超报告,这些属于生理健康信息。
对照最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我们来看看,仅从户籍信息、照片、行踪轨迹加起来的数量,记者们就已经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且向记者提供这份户籍信息的人也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汤兰兰被别有用心的人通过记者披露的这些信息找到了(这也是记者发文所想达到的),从而身份曝光,进而被犯罪侵害,或者承受不了二次伤害而自杀、重伤或精神失常,这就是情节特别严重了。这个后果我真是不敢想,记者却敢公开披露出来,我不得不佩服这个记者的法盲精神。
这还没完,这篇报道披露了案卷里的证据:比如B超单、被害人自书的举报信。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性侵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未成年人案件也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记者披露了未公开审理案件的证据,这又涉嫌构成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而泄露这些案件信息的人涉嫌构成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记者的报道,履行着舆论监督的职能,但也不能触犯法律的底线,特别是胆子不能大到把自己送进牢房。而政府部门该出手时不出手,胆子小到只能发一份回复,这一大一小间,法律的权威则荡然无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