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年一次的美国领导人选举,已经和我们的天气一样,如火如茶啦,就剩两位候选人,完全符合差额选举的要求啦。
但是,你真的认为民众直选总统吗?“赢家通吃”又是个什么鬼?明白吗,来,我们一起看看,太平洋对岸的那个国家,到底是怎么选举大领导的。
一、前言:乱讲一通
至今,依然还有很多人,我们无从判断他们到底是出于强烈的自卑而认同其他国家的意识形态,还是他曾遭受过不为大众所知的惨痛经历致使这些可以在公众面前发声的人对于现状总是进行猛烈的抨击,他们之中很多人,就认为你看别人美国,总统都是民众直选的,多民主。每次看到这些,我都要喷出一口老血。如果这样能减肥的话,我倒还是挺愿意的呢,其实不然。
犹记得那年,我大一,深深的不喜欢宪法这门课,考试前,其他同学都在看中国宪法,我却在看书的前半部分——宪法理论,这就坑了鸟了,60来分轻轻飘过,现在都还记得有一题是我现在还记不清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不知到了几年级了,猛然之间,想去了经常讲黄段子的法政治学老师推荐的一本书——《原则与妥协》,就拿来看了,结果很容易预料,肯定是看上瘾了呗,要不然也不会在这里推荐。
这是本关于美国宪政历史的书,详细到你能想象到的和不能想象到的每个细节,当然大的框架结构按照时间顺序,也是十分明晰。作者中文行文十分流畅,通篇读下来,毫无倦意。真心推荐所谓的公知们以及媒体人们看,看了之后再做相应的评论吧。
二、并非直选:选举人团制度
在制宪会议上,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当时曾经考虑过三种不同的方案:国会选举、州选举、选民直选,但是这三种方案都没有被采纳,包括选民直选哦,而是采用了“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选举制。奔着只要不谈崩——什么都可以商量的诚意,参会的各位委员虽然认为这一制度不能叫做完美,但最起码避免了国会和州对于总统这一只力量的干涉,保障分权与制衡的宪法基本原则,也避免了美国人最为看重的精英政治沦落到暴民统治的直选方式,也就同意了。
这个制度是这么运行的,选举人的总数目是确定的,分配到各州的名额也有具体的分配方法,然后由各州选举出该州的选举人,待所有选举人都决出后,由这些选举人投票选举总统。大伙肯定都看明白了,根本就不是直选,是选民的代表选举的领导人,你要真是较真你的代表是不是代表了你的意愿,那么,你除了放弃投票之外,还真的没有什么办法。
大致的框架确定了,就得谈到选举人数目的分配以及选举方式。美国人这股不和稀泥的认真劲儿,还真是让人佩服。
三、均衡考量:选举人名额分配
自1964年之后,美国总统选举人的总名额确定为538人,这些名额先是按照各州参议员的数目来分配,就是每州两个(感谢 @可川君 的错别字提醒),其余的名额,按照每州在众议院的名额分配,比如最多的加利福尼亚有53名,最少的特拉华有1名,首都所在的直隶地区虽然没有议员也给了他们3个选举人名额。
问,这样子做的意义在哪呢?还是在于资本主义国家最注重的利益均衡。
当初制宪会议的时候,委员们就对于国会的设置产生过强烈的分歧,因为小州人少,希望按照每州同样数量的代表来组建国会,这样子最起码不会被大州压轧,而大州人多,则希望按照人口比例来分配议员名额。双方各不相让,最后搞了两院制,参议院按照每州二人设置,照顾小州,众议院按照人口多少分配名额,照顾大州,然后两院之间的权力界限也画了个清楚,这个事情就这样定了。大家虽然都心有不甘,但是也没有其他好办法,日子还得过,那就这样吧。
选举人名额分配的时候,也面临了同样的问题,大家索性摸着前面铺下的石板过河,按照参众两院议员的数目分配。
看看小廌弄的图,每个周的名额就是这样子分配的
四、赢家通吃:选举人的选举
通票制+团体制=赢家通吃
“通票制”,一州的选举人候选人必须在赢得本州多数选民的支持后,才能当选。
而“团体制”指的是,政党在每个州进行“总统选举人”选举时,打包推荐“总统选举人候选人”,数量和这个州的总统选举人的数量一样,一旦某个选民选择了某个党推出的名单里面的某一个人,就等于同时选举了这个党推出的名单上的所有人。成功的防止了选民在不同的政党之间选择,分散了选票。
这两个制度结合起来,就导致了“赢家通吃”的情况。一旦某个政党推出的名单得到了这个州的多数票,那么这个党就赢得了这个州的选举,获得了这个州的所有的总统选举人。
举个荔枝:
布什和戈尔竞争,布什获得246张选举人票,戈尔获得267张,如果谁能赢得佛罗里达州的25张选举人票,那么便可获得超过超过半数(270张)的选举人票。最终的结果是布什2909135票,占48.8429%,戈尔2907351张,占48.8129%,仅少于布什0.03%。如果不是赢家通吃的话,戈尔和布什每人12票,戈尔便会超过270票,当选该任总统。但是,布什以极其极其微弱的优势,通吃了该州的25票,最终布什271票,超过法定的半数而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