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之前由于社会对乙肝疾病认识不足,医学科普不到位,确实存在着乙肝病毒感染者在入学和就业中受限,被歧视的情况。
但自2007年开始,国家卫生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委均发文,规定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感染者,维护其正常入托、入学、入职的合法权益。
特殊行业包括:军队、武警、特警、民航空勤、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
官方文件如下: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国家颁布的相关法令法规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
http://www.mohrss.gov.cn/jycjs/JYCJSzhengcewenjian/201002/t20100211_86546.htm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操作说明》
《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病毒性肝炎防治知识要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局 2018年7月24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2007年8月30日
因此,在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下,在医疗工作者的科普努力下,乙肝病毒感染者在入托、入学、入职中的权益都是可以得到保障的。连个人的体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力私自打开。
如有个别单位或个人违规操作,歧视乙肝病毒感染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违反者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如吊销执业资格证,开除等,同时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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