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3.2补充:最近因为众多周知的事件,这条回答突然被赞了hhh这个问题下面一直只有一个回答也挺冷清的。
关于“耽美小说”“淫秽色情”“非法”等问题的讨论,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移步我18年的一个回答—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64391092/answer/280720453
关于“中国同人第一案:金庸诉江南”及“同人小说”的讨论,可移步回答—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90522482/answer/47139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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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原回答:
“二次创作”指的是版权法上的演绎作品吧,具体地说,可以归到“改编权”下。
“同人”并不等同于“二次创作”。严格意义上,“同人”是“一种不受商业影响的自我创作”,是一种“自主文化”。在出版审批制度的国家(如我国),未通过合法途径出版的同人志很可能被列入非法出版物范畴。
演绎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只不过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一般,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原作品已有的独创性部分。
所以即使是“二次创作”的同人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未取得原作品权利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或者原作品权利人未开放授权或知识产权共享,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同人原本在ACG圈谈得比较多。你说的“明星同人”,应该是角色为明星的同人创作吧。如果使用了姓名或表现具体特征,当事方是能够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为由起诉的。
如果同人涉及到相关作品,比如最近很火的《镇魂》,可以认为是二次创作的,同时表现了明星的特征,也可能受到双重追责。
需要在个案中分析。
只不过选择起诉的很少,费时费力不讨好。
江南不也是在肥了之后才被告的……
ps.根本没有所谓的“灰色地带”,一切都可囊括在法律框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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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补充:
没想到那么多人不懂起诉和胜诉的区别、起诉和举报的区别、政治和法律的区别、政府和两院的区别。倒。
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