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民事看形式,刑事看本质」?

何谓「民事看形式,刑事看本质」?

个人认为,这里的「看形式」和看「本质」,是指的对违法者主观状态的判断。

大陆法系完整的意思表示的构成分为四要素,表示行为(一个客观的行为),行为意思(这个行为的作出是出于主观意愿,而非无意识的行为),表示意识(作出这个行为是想要引起一定的法律上的效果)和法效意思(具体想要发生的法律效果,或者也可以理解为是行为目的),其中表示行为和行为意思是必不可少的。

现代大陆法系对意思表示的态度已经越发的从意思说转为表示说。即从一个理性人的角度根据当事人作出的行为来判断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由于错误啊误解等因素的影响,这当然可能与当事人实际想要表达的内心意思不同,但可以通过重大误解等理论修正。

刑法中主观状态作为责任阶层,对于犯罪者内心意思的探求不如民法细致。我们会考虑民法上一个行为的目的,最后想要达到一个怎样的法律效果,所以我们设计了重大误解这样的制度来修正行为人错误的表示,以让他实现自己真实的内心意思。而刑法中我们不考虑行为人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我们只考虑对他目前造成的违法结果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刑法中主观状态是可谴责性(或称为有责性,主观罪过性)的要件,考虑的是行为人对作出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主观状态是过失还是故意对于罪名的认定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我们不能再根据行为人的行为以第三人的角度来判断行为人内心的真实意思,必须通过证据尽量证明行为人本身的想法。

我不知道自己说得够不够清楚,理解这个问题本身需要对法律有一点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