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但书」是什么?

民法中的「但书」是什么?

一句话回答:「但书」就是一般规则的例外或限制,是在用一个表转折的句子排除或者限制一般规则的适用。

以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为例:

其中,「除外」后面的,就是但书,原则上要约可以撤销,但法律给出了两种例外情形。

在一句话回答问题的基础上,我想展开了分享一则学习法学的建议:要学会通过例外理解规则,想清楚为什么存在这样的但书,有助于帮助我们把握立法的目的,掌握不同价值之间的权衡取舍。

举个纯属虚构的例子:

A 企业向 B 企业提出,希望以每吨 15 万元的价格购买 1000 吨原料用于生产布洛芬缓释胶囊,这属于要约。

B 企业收到要约后,决定观望一下:如果第二波来了,原材料价格上涨,那就拒绝接受报价,如果屯药热潮褪去、布洛芬供过于求、原材料价格跌倒 10 万一吨,再立刻落槌表示成交,要求 A 企业按照报价打款。

这种投机行为并非法律所鼓励的,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法律允许 A 企业在发出要约后反悔。

那为什么又存在例外呢?

也许,两家企业都不是雏儿,千年的狐狸,谁也别跟谁说什么聊斋,A 企业已经充分考虑了价格波动风险,明确表示这个报价保留三天、不会反悔、从而促成交易抢占先机。

也许,有证据表明 B 企业有理由认为这一要约不会被撤销(例如两家企业过往习惯了用先备货再补签合同的方式交易、这种做法符合行业习惯、B 企业已经派了人员过去准备拉货之类的),而且已经基于这一信赖关系开足马力开始生产。

对于这两种假设的情形,若是允许 A 企业反悔,似乎又对市场交易秩序起到了不利的效果:

对于商事主体的契约自由,法律还是要尊重的,要不然企业也别开了,都让国家又当爹又当妈帮自己安排好一切就完了,还要什么市场经济;

对于「老实人」,法律也是要保护的,万一是竞争对手来搞鬼、骗 B 企业开动生产线招聘员工加班加点干活然后一走了之,这也是在破坏市场秩序。

因此,法律条文中有了但书,规则之中又有了例外。这种例外,并不是推翻了立法的目的,而是为了把立法目的真正发挥出来,在复杂多变的现实中找回最初的起点。

带着这种心态去理解但书,是不是就有了一种「思路打开」的感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