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公示的文书可以屏蔽么?

裁判文书网公示的文书可以屏蔽么?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人民法院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制度而建设的网络信息公开平台。法院通过该网站,可以查询相关案件的基本信息,如案号、开庭日期、裁判结果、法律文书类型、案件编号等内容。如果申请人需要查询公示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申请人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但有些申请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其他法院或部门的相关信息后,并不满意该公示,还想继续查看其他法院或部门的相关判决信息。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消除公示信息。

一、点击中国裁判文书网首页“信息查看”中的“删除历史信息”按钮,进行删除历史信息操作,然后再次打开中国裁断文书网,点击“删除判决信息”按钮,将该判决信息删除。

(一)、具体操作:如果申请人没有将该判决信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则该判决信息无法消除。

(二)、问题解决:如果申请人申请删除历史信息,在此期间其他法院或部门发布的相关判决信息被删除了,则该信息无法消除。

(三)、补救措施:申请人若想要删除历史信息,可在退出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后添加“信息查看”功能并打开相应网站进行删除操作。

二、点击“查看其他法院或部门对该公示信息的处理情况”按钮将该公示信息删除后,再次打开中国裁断文书网输入已经删除的公示信息。

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