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因是这样的,在我们公众号推出《热点 | 《消失的她》背后10大法律问题》后,引起了众多法学生对于案情的讨论,有位朋友提出了如下问题,故准备再以一篇推文来探讨一下该案国际法知识点。
一、管辖权
问:泰国司法机关是否对何非具有管辖权?
答:是的,泰国的司法机关当然对何非具有管辖权。
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管辖权,排在首位的便是属地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属地管辖权适用的范围是国家领土、其对象是国家领土内的居民,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及发生在该国领土内的行为和有关的人、物、事。此外,发生在一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的行为一般也被视为发生在船舶或者航空器所属国境内。
由此可得,泰国司法机关基于属地管辖权对何非采取强制医疗。
对于这位同学提出的疑问,“我们不是适用属人原则吗?为什么可以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这位同学想问的可能是当我国的属人管辖权与他国的属地管辖权冲突时,哪一管辖权优先?
相较属人管辖权而言,属地管辖权一般具有优越性。这是因为东道国对当地自然人与法人的控制能力往往强于他们的国籍国。所以一般而言,属地管辖权优先于属人管辖权。
但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属地管辖权的优越性是具有相对性的,即国际法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允许属人管辖权优越于属地管辖权。这是因为现代国际法一方面肯定国家享有领土主权,但另一方面也对国家的领土主权做出一定的限制。如外交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东道国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大家了解一下这个原理与例外就好~
小结: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相冲突时,属地管辖权优先适用。
二、引渡
我们回到案情,何非在泰国触犯泰国法律,被进行强制医疗,那么何非是否可以被引渡回国?
引渡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者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请求国在这种情形下必须被认为具有审判被控罪行的管辖能力。何非如果被引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请求引渡的主体
请求引渡的主体是指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主要包括:
(1)罪犯本人所属国,根据国家的属人管辖权;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根据国家的属地管辖权;
(3)受害国,根据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延伸原则,国家享有保护性管辖权。
如果以上三类国家同时对同一罪犯提出引渡要求时,在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把罪犯引渡给任何一个请求国。
在本案中,罪犯本人所属国为中国,犯罪行为发生地为泰国,受害国也为中国,因为李木子为中国公民。所以,首先需要中国提出引渡请求。
2.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对象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该某国为请求引渡国)。他可以是请求引渡国的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国家的国民,还可以是第三国的国民,但根据许多国际条约的规定,引渡罪犯原则上只限于外国人,本国国民一般不予引渡,这是“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3.相同原则
又称罪名同一原则,或双重犯罪原则,是指依照国际实践,构成引渡的理由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反之,则不能引渡。
(1)何非的行为在我国构成犯罪,且能够被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
(2)何非的行为在泰国构罪,且能够被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
何非于莫沙灯塔将李木子残忍的杀害,在中泰两国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能够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4.罪行特定原则
罪行特定原则又称罪名专用原则或专一原则,此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所提出的罪名予以审判或处罚,请求国须承担不审理、不惩处不同于引渡罪名的任何其他罪行的义务。这项原则是为防止一些国家将从事政治犯罪的人以普通刑事犯名义引渡回国,然后以其他名义任意予以惩罚。
若中国决定向泰国请求将何非引渡回国,那么在中国对其进行审理的罪名必须是请求引渡的罪名,即故意杀人罪。
5.一事不再理原则
该原则基本含义是某人已受过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再受审判或惩罚。除非对被请求引渡者的审理程序有失独立公正,以致被告人逃避了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不管在哪一国只要被请求引渡人已就同一事实接受过审判,“一事不再理原则”就可以适用。
6.引渡的程序
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至于何非能否被引渡,决定权在于泰国,引渡与否属于一国主权内的事项。除非中泰间具有引渡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予以引渡。
若泰国拒绝引渡何非,何非也不会逍遥法外,根据国际法“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如果被请求引渡国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