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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确立了国家主权,奠定了近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云云,至多不过是在民族国家真正建立后(那是在一战甚至二战后的事情了)的历史阐释而已(从三十年战争与和约中得到好处的基本就是后来欧洲最强、学术影响力也最大的几个国家英法德,历史的解释权掌握在他们手里),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真正在国际关系理论上具有开创性的不过是建立了对违约国的集体惩罚机制(算是有了国联这类机构的雏形),推动了欧洲国际关系进一步向“全欧化”的方向发展。至于“确立国家主权原则”云云,可以很明确地说,主持和约签订的旧君主、旧贵族们,既没有这种智慧,更没有这种意愿:真的确立了国家主权,我还怎么搞侵略扩张?所以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的270年只出现了一个新的民族国家即统一的德意志(就连它也包括了大量波兰人),而本来独立或者保持部分独立性的小国,反而连最后一点主权都丧失了;就连当时欧洲前五的大国波兰,也在一百多年后被瓜分的干干净净,主权何曾受到一点点尊重?到一战前,欧洲甚至出现了极为荒谬的从莱茵河畔的阿尔萨斯-洛林到远东太平洋的海参葳,除了中立小国如瑞士(不过瑞士的独立倒确实是由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规定的),总共只有三个国家(德意志帝国,奥匈帝国,沙皇俄国)存在的情况。
简单地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从主观上说,只不过是旧时代权力游戏的延续,割地赔款,利益均衡那一套,它根本没有主动要去“确立了国家主权,推动了民族国家”等等,只是在客观上(欧洲其他国家终于逮到了这个机会)首先打击了神圣罗马帝国,消灭了“附庸”国这种介于独立和亡国之间的中间态,使德意志各邦事实上独立了(尤其是勃兰登堡,所以其后继者普鲁士王国和德意志帝国当然要吹“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确立了国家主权”),其次是极大地推动了新教的发展(之前只有在波兰庇护下的普鲁士公国是合法的新教邦国),从而全面打击了自公元962年以来,在国际事务中占据重要地位的神圣罗马-罗马教廷双元轴心,使其不再具有意识形态的神圣性和“挟天子以令诸侯”的干涉力(在传统上,罗马教皇是基督教世界的精神领袖,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则是享有特殊权威的政治领袖,相当于春秋时期的“霸主”),从此各邦和各国能且只能完全依靠自己的实力,要么作为国家存在下去,要么就被彻底消灭,必须更加没有顾忌、更加血腥地进行厮杀,相当于中国历史从春秋进入战国而已。
所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于主权的限制”,事实上也就是它对神圣罗马帝国和罗马教廷的权威打击的还不够,保留了封建附庸法残留的地方,具体地就是两条:
1.神圣罗马帝国内阁诸侯邦国有外交自主权,唯不得对皇帝及皇室宣战
原神罗体系下的各国虽然基本独立,但仍然没有对皇帝开战的权利,这是其一
2.教产的归属以1624年为标准年,凡在1624年1月1日之前占有的教产可以保留(在普法尔茨及其联盟地区,以1619年为标准年)。
没有允许各国各邦彻底的清算教会财产,消灭教会的政治影响力,这是其二。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