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唯物主义是错的吗?若是,错在哪?

机械唯物主义是错的吗?若是,错在哪?

与许多人想象的不一样,所谓物质第一性还是意识第一性这个“根本”问题,即便在马克思面对旧唯物主义宣称新唯物主义革命的时候,也不是他主张哲学革命的基本立场。在豆瓣、知乎上很多“哲学爱好者”特别喜欢纠结的这个物质第一性问题,毋宁说恰恰还是马克思当时批评的对象之一。马克思当年以新唯物主义或科学唯物主义立场(后来这个立场被准确概括为:辩证唯物主义)批判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哲学是机械唯物主义哲学时,他反对的主要就是费尔巴哈的物质本体论——即今天很多人在网上洋洋得意攻击别人的观点是唯心论时采取的“物质是绝对第一本体”的那种主张。

费尔巴哈机械唯物主义的物质本体论,即以物质作为本体的错误,用今天官方教科书的说法是:在本体论中看到了物质决定意识,但却看不到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反言之,正由于承认意识对于物质的能动作用——这就否定了物质的绝对第一性——马克思主义哲学因而才是辩证的唯物主义,我曾经戏称它的观点为:有时候物质条件是绝对的,有时候精神又可以超越和克服物质条件,这时物质条件又不是绝对的。换言之,意识不可能改变物质条件也只是辩证地不可改变,是相对而非绝对,如果认为客观条件是绝对不可克服改变的,这就堕落成了机械唯物论者——或者更糟,堕落成物质主义者。各种炫耀用的奢侈物质,不是比什么“精神”、“原则”要“客观实在”得多吗?虽然看起来科学唯物主义者堕落到等同于物质至上主义者很荒谬可笑,但你们想一想自命马克思主义的工业党和某些地方政府的“唯生产力论”、“工业发展至上论”,难道不是半斤八两吗。

当然这只是教科书的简化概括,实际上马克思的观点更为复杂得多。他的主要反对观点是:物质的概念是人的纯粹思维的抽象,作为唯物主义本体的物不是,也不应当是什么物质(纯粹客观的物其实是不存在的),而是“人的感性的实践活动”,即:人的感性的生命实践活动才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本体。要言之,马克思是一个实践本体论者。这也是为什么他要说费尔巴哈没有看到人的感性活动。 所谓“感性活动”在这里是指“感情丰富的活动”,并不是一个消极的表述,因为真实的人的行为正是充满丰富感情的。

我们用人类来解释,机械唯物论,就是将人仅仅看作生理学现象,跟牛马没有区别,进一步说,活生生的人与植物人没有区别;而辩证唯物论,是将人看作内在生活与外在生活相统一的感性活动的对象,是有丰富的内心生活的人,一个会哭会笑会说话有心理活动的人,在社会关系中作为主体能动地作出各种选择的人。同理,考察任意客观实存的对象也遵循同样的立场,比如说法律,它不能仅仅理解为一部法典,或者一堆必须遵守的条文的集合,它应当被视为人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产物,是几千年来不同社会约束条件下人们对保障生产生活的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规则秩序的思考与博弈行为的总和,最终在当前历史社会条件达成的一个共识就是当下的法律条文。在上述定义下,“机械的物的定义”是:法律本质是一部法典(如果要更“机械唯物”一点,从纯物理观点看,法典也只不过是一部物理意义的印刷物,没有凝结任何精神,法律精神是虚幻不实的,不客观存在的);“用人的感性的实践活动作为物的定义”则是:法律是具体条文中抽象出来的关于人们在历史上追求公平正义的实践行动所形成的原则、精神、共识和落实这些原则、精神、共识的司法制度性行为。

当物不被思维进行抽象时,它就只是表象。未经提炼的表象中有大量短暂、虚幻、错乱、矛盾的东西,故而列宁说在表象中任何彼此否定的结论都可以观察到(按:这是黑格尔所谓表象的自否定,也是毛泽东《矛盾论》所说的矛盾无处不在。列宁原话并非如此,只是大意,原话印象中是表象中可以容纳相互矛盾的现象,所以表象不是真实的),所有错误的思想都能在表象中找到依据,所以错误的思想才会出现(可以参考坐月子的例子。相信传统坐月子的人总能提出在现实中观察到自己或身边人月子没有坐好所以出现各种疾病)。所谓客观性不是表象自带的属性,恰恰是人在抽象思维中,去掉了杂乱的悖谬的冗余的信息,提炼出表象背后隐藏的普遍性和规律性,感性材料被加工成了理性材料,它才成为“客观实在”。从这个意义说,辩证唯物论中的物,毋宁说是以主观意识的加工为前提的,当我们将物的本质属性定义为“客观实在性”,那么不掺杂主观的“纯粹”客观的对象恰恰不是物,在纯粹的抽象思维中符合规律的材料,主客统一的认识对象才是物。也正因为“唯物”之“物”是主客交互性的物,所以它才是“辩证”的唯物论,而非“机械”的、见物不见人的唯物论。

所以,机械唯物主义最大的问题在于只承认人的物理活动,看不见人的感性活动,那么人的“精神”、“理念”对于实践的作用就不在它所能分析解释的范围之内了。现实的政治经济出乎某些头脑封闭的人的预料,是按照无数理念和原则在运作的,任何社会实践活动,总是先有某一理念上的蓝图才按照蓝图不断约束和修正行动的,譬如说否定“共和精神”、“宪政思想”的存在和价值,认为思想虚幻不实,无法指导实践,那么你怎么进行“建设一个共和国家&法治国家”的实践呢?即便你说,我做一件事,只是因为这件事符合经济法则(成本最小而有收益),这也不过是说明你用收益最大化的经济原则支配自己的行动。

补充:用康德哲学的话来说:“有意志的行动者”作为一种特殊的存在者将因果性赋予自然,从而让人类作为实践者对宇宙加以反思和改造。

如果不将实践的自由定义为一种独立于自然原因性的能力,那么人类在宇宙论意义上就是完全不能采取实践行动的非主体,人类无法将“自我”之外的一切作为客体概念加以操作,这显然是不符合人类行动领域的实际情况的。从康德哲学开始,哲学强调实践,“人是实践者”这句话,先验地蕴含了“人有实践自由”这一命题,如果没有先验自由, 即假设不存在【自然原因性之外的另一种原因性】的话,那么也就应当不存在独立于自发事件之外的主动促成某事件发生的能力。既然人类可以促成事件的发生,也就证明了人类实践能力是独立于自然原因性的另一种能力。否则,人类应当不管怎么努力,包括无论怎么采取符合理性法则的行动,都无法推动一则事件按照他的意志去发生。辩证唯物论,主要解决的就是:一块石头不能超越自己所在的自然环境去改造它,而人类可以理解自己所处的境遇并能动地改造自然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