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区域划分主要分为行政管辖类、经济协作类、自然地理类三大核心类别,各分类下包含多种具体划分形式。一、行政管辖类区域划分(法定基础划分)(一) 五级行政区划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 省级行政区: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共计34个省级行政单位;2. 地级行政区:包含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3. 县级行政区:包含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自治旗、特区、林区;4. 乡级行政区:包含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公所。(二) 特殊行政区域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经济协作类区域划分(服务区域发展战略)1. 国家级战略板块 - 传统四大板块:东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 - 重点战略区域:京津冀协同发展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区等;2. 传统经济协作区:建国初期设立的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大经济协作区,目前仅作为地理参考;3. 功能型经济区域: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功能载体。三、自然地理类区域划分(基于自然环境特征划定)1. 三大自然区分区:东部季风区、西北干旱半干旱区、青藏高寒区;2. 通用地理分区:南方地区、北方地区、西北地区、青藏地区;3. 专项地理分区:按地形、流域等划分的青藏高原区、黄土高原区、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