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9月22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志林犯贪污、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被告人杨志林曾先后担任河北省青龙县矿业管理局局长、公安局政委、副县长、县委常委、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安次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志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涉案财物依法发还或没收。被告人杨志林当庭表示不上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群众代表旁听案件宣判。1987.07--1993.01 青龙满族自治县兴隆沟金矿农民轮换工1993.01--1997.04 青龙满族自治县黄金局党政办主任(其间:1993.06--1996.06在河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业企业管理专业学习)1997.04--2002.05 青龙满族自治县清河沿金矿矿长2002.05--2003.06 青龙满族自治县黄金管理局副局长,县黄金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03.06--2004.05 青龙满族自治县黄金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县黄金集团公司总经理2004.05--2008.05 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业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县黄金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县黄金集团公司总经理(2003.10--2006.06在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学习)2008.10--2009.12 青龙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9.12--2017.02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政委(副县级)2017.02--2018.01 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副县长2018.01--2019.05 青龙满族自治县委常委2019.05--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来源: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