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行政区划

北洋政府行政区划

北洋政府行政区划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依照1913年1月8日颁布的《划一现行各省行政官厅组织令》等法令确立的行政区划体系。该体系以省、道、县三级管理为主体,涵盖二十二省、四特别区、京兆地方及外蒙古、青海、西藏等区域。省级行政单位包含直隶省等二十二省,以及热河、绥远、察哈尔、川边四个特别区,京兆地方作为特殊行政区单列 。

至1922年,该行政区划形成九十七道、一千九百六十三县及十二个设治局的管理格局。省与特别区下设道级行政单位,京兆地方及道级下设县和设治局。外蒙古、青海实行盟旗制度,西藏地区则划分为宗(相当于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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