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2号令是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是关于该规定的几个要点:
发布与审议:该决定于2011年8月29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当时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在2011年9月1日宣布。
目的与意义:此次修改旨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罚款和处罚标准。这有助于提升事故预防和处理的效率,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适用范围:该暂行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内容构成:该暂行规定共列二十三条,详细规定了罚款的具体标准、适用情形以及相关的执行程序等,以确保罚款处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