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底前并未全面取消事业编制,而是完成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部分类型事业单位取消了事业编制,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具体说明如下: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若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其人员可转为公务员,但编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对于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后,任务不足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其人员也随之分流。这类事业单位职能任务包括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公路行政管理等。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2020年前将全部转企改制,转制单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在职职工转为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再是原有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例如,辽宁省在2018年7月底就率先完成了全省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生产经营类已经改企,机构整合到位,省直、市直事业单位精简率达到50%以上,县区事业单位精简率达到90%以上,人员、编制精简了20%—30%。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这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区分情况、精准施策。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差异较大,基本功能不同,服务对象不同,运行机制不同,面临的问题不同,改革重点也不同,需要区分情况实施不同的改革举措。公益类事业单位又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在改革中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国家已明确今后高校和公立医院会取消事业编制,但保留事业单位的性质,未来高校和公立医院将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
人员去向:改革后事业单位人员分为三类,承担行政职能的或转为公务员或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转为企业人员;从事公益服务的则根据不同类别实施不同改革举措。
工资待遇:取消事业编制后,部分人员工资可能上涨。一方面,“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完善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符合不同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的公开招聘制度,实现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另一方面,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同时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并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对于转为企业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将按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发放,若效益好的单位,职工的收入影响不大,若效益差的单位,职工收入将会下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