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手食指末端开放性骨折。
开放性血管损伤,开放性神经损伤,开放性肌腱损伤,
甲床损伤,皮肤软组织挫裂剥脱伤,末节指间关节关节囊,侧副韧带损伤。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5.10 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 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单纯的食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不是构成伤残的充分条件;但是如果食指末端指骨骨折构成粉碎性骨折,且存在末节指骨功能丧失等情况;结合指间关节和韧带的损伤说明本次损伤是比较严重的;最好是结合一下损伤部位相应的医学影像片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推荐进行工伤认定、鉴定;存在工伤十级的可能性且比较高;下面就有相关案例构成工伤十级的。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号:(2022)湘0503民初1019号
事实与理由:原告蒋某某在被告鑫某公司承建的位于邵阳市大祥区银和花园住宅小区的工地上从事消防设备安装工作,工资220元每天。2020年5月22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原告蒋某某在工作时被机器砸伤,被送往邵阳成和手外科医院(以下简称:成和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诊断为右食指血管神经断裂伤、右食指末节指骨骨折。原告在成和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被告方支付,住院期间由原告的配偶照顾。2020年8月24日原告蒋某某向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10月21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后,原告蒋某某向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被鉴定为拾级伤残。现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均已生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鑫某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被告鑫某公司承担原告蒋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22年2月26日向邵阳市大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以无法组成3人仲裁庭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