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一般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

2025年,有婚介机构因使用格式合同引发纠纷。律师指出,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当事人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要求予以说明。当事人签订此类合同前,必须要求明确关键条款的具体标准,并详细约定退款条款,明确何种情形下可以退款、退款比例及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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