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妻子卢艳要求返还10多万元转账的诉讼请求,是因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颜军给甘悦的转账属于赠与行为,只能认定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不能单独以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要求返还财产。具体分析如下:

卢艳认为丈夫颜军给甘悦的钱是赠与行为,但提供不了证据。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无偿赠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以主张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从而要求返还。
颜军表示,小额转账是无偿送的,大额则是给她开店用的。
甘悦表示,颜军所转的钱是两人在一起的花销,包括开房、吃饭、付房租等,自己也转过钱给颜军。
最终,无论是丈夫颜军,还是妻子卢艳,都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颜军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现有的证据证明,颜军给甘悦的转账不是赠与,而是与情人的共同开销,这个可以认定颜军的行为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及判决结果: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夫妻一方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第8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卢艳的诉讼请求。
关于颜军是否构成强奸罪:
有网友提出颜军的小情人当时才15岁,是未成年人,颜军与她发生关系,是强奸,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但甘悦年满十五周岁,在其自愿的情况下与颜军同居并且发生关系不属于违法行为。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才是强奸。也就是说,如果女方不满14周岁,不管是否愿意,只要发生关系都算男方强奸。结合本案,甘悦当时已满15周岁,所以颜军不构成强奸罪。不过,颜军在甘悦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以有妇之夫的身份与其保持三年情人关系,是极其不道德的行为,应予以谴责。
婚内出轨财物处理原则:婚内出轨一方给付第三者财物,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财物为出轨方与第三者共同开销的费用,婚内另一方无权主张返还。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婚内出轨一方赠与第三者财物的,另一方有权主张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