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鄙人也在学习中,恰巧与兄台有了同样的困惑,简单说下自己的见解,若有错误还请多多包容
首先,监护和代理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有重合的关系,甚至可以说监护人包含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被含于监护人。
我国《民法典》对法定代理人的明确规定是第2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可见法定代理权直接来于监护权。上述下,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是法定代理人,两者相等。
那么问题是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没有自己的法定代理人,我看是没有:因为①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通过授权代理合同确定自己的委托代理人,不需要法定代理人,②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民法典》仅规定了上述条文。
B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没有自己的监护人。我认为是有的,理由: 对于有父母的,被认定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按上述理解他(她)是没有法定代理人的。而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那么上述16~18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说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有监护人的。但有瑕疵,即“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等同“本身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再举个例子,第33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可以看出其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实际上有了名义上的监护人,只不过监护人的职责要等到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实际履行。(纯属自己理解,毕竟鄙人不能解释法律,司法解释说了算 )
在诉讼法上,法定代理人一般认为是法定诉讼代理人,然而代理的范围远远大于诉讼代理。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民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可见法定诉讼代理与监护仍有重合甚至等于的关系。
对于监护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具有血缘姻缘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乃至意定监护的个人如朋友等),也包括民政部门(机关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甚是非法人组织(意定监护中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不排除其可能为非法人组织)。上述如果成为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时,自然也就是法定代理人了。
借此我在保留下自己的疑问,《民法典》中规定的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意味着 法定代理人就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