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经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确认、奖励、保护、经费、法律责任、附则7章45条,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6日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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