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政策

集资房政策

集资房政策是中国经济适用住房体系的组成部分,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单位自用土地组织建设 ,国家通过减免土地出让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支持,职工通过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产权初期可由单位和职工共有,满足过渡期后转为职工个人所有,禁止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上市交易 ;集资房有两种产权,如果购买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否则为房改房产权 。

该政策实施时需符合城镇户籍、家庭收入与住房面积标准等准入条件,申请前5年内不得存在房产转移行为 。建设标准与供应对象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剩余房源优先配售本单位低收入家庭后由政府统一处置。职工全额集资可办理完全产权,部分集资需遵循单位优先购买权规定 。自1998年住房货币化改革后,集资建房一度成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方式,但实施中出现面积超标、销售对象把关不严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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