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溯及力出自《法学导论》: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包括:行为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旧法;旧法认为是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新旧法均认为是犯罪且应追诉的,原则上从旧,但新法处罚较轻时从新;新法施行前已生效的判决继续有效。
在民事领域,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时间效力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专门规定,确立了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为基本原则,并规定了“有利溯及”(即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等)、“空白溯及”(旧法无规定而新法有规定)、“跨法行为从新”(行为持续至新法施行后)等例外情形。 溯及力问题在行政法等领域同样存在,并在法学理论与实务中持续引发讨论,例如关于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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